为了调动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其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实验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和等级
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保健津贴。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它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甲级: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乙级: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3、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者;
丙级: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实验中心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4、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二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二、享受保健津贴的标准
1、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
2、每天实际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超过4个小时算1天,2-4小时算0.5天,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1天。
3、专职从事各类有害工种的人员,在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
4、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5、凡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3个月保健津贴。
6、保健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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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元) |
乙 (元) |
丙 (元) |
丁 (元) |
放射性类 |
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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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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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类 |
全月 |
40 |
32 |
24 |
16 |
每天 |
1.82 |
1.45 |
1.09 |
0.73 |
三、经费来源
1、教学人员的保健津贴由教学经费中支付。
2、科研人员的保健津贴由科研经费中支付。
四、审批程序
1、凡首次要求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包括各承包单位人员),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动科实验中心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确定其享受等级标准。
2、凡已批准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应根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接触有害物质情况,分别逐日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保健津贴登记表》,并于每月月底前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经动科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每学期统一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保健津贴审批表》一次,报教务处审核。对保健津贴的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务处对实验室报审的保健津贴持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实验室提供实验工作记录,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