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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技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动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关于新建、调整和撤销实验室

时间:2021-11-11 19:06:54  作者:宋涛  点击: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水平,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场地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效益,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凡动科实验中心有关实验室建立、调整、合并、撤销等事宜,都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建立新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

一、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基础、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年实验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15000学时;专业课实验室每年承担不少于 3000 人学时的专业教学实验任务。凡已有学科相近、实验内容和设备基础相同的实验室,不宜再建新的教学实验室。

二、经学院正式批准成立的科研所(室)、中心,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的可以建立科研实验室;没有长期的科研任务或只有横向联合科研项目的不宜建立科研实验室。

1、教学、科研实验室应有人员编制的 1 名以上的技术人员,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能满足任务要求的房屋条件、基本的仪器设备、场地和设施;或有经批准的切实可行的建房、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经费保证。

2、建立新实验室应配备得力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并有长远及近期的建设规划和目标。

3、以小批量生产为主要任务或实验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不宜建立独立实验室,应挂靠学科相近的实验室管理。

三、建立新实验室由各专业教研部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论证同意,动科院、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由教学主管校长批准。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不得建立新实验室。实验室的调整、撤销的审批程序也同前所述。

四、实验室的建制要相对稳定,建立、调整和撤销实验室要慎重,避免盲目建立、频繁调整、撤销而造成物质设备的积压、损坏和浪费。提出调整或撤销实验室的同时,应提出实验室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家具的妥善安排意见,经动科院、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后交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五、实验室主任的任命,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名,报动科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经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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