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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科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规程

时间:2021-09-20 09:02:20  作者:宋涛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程序,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根据学校〔2001〕第19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招标人是学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及分管校长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讨论、审定单价或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确定中标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标书的发放和收缴、会议准备、联络、开评标记录、存档等事宜。根据招投标的内容,成立专项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所有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讨论、审定单价或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并确定中标单位;推荐单价或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候选中标单位,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正副组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招标采购:

(一)单价或总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大宗和批量仪器设备。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经费来源或者部门的限制。属于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部门提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竞争性原则、择优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四)在仪器设备采购招标中,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时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投标或议标。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仪器设备时,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造价、功能、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八条  必要时招标人要组织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踏勘现场,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人名称、法人代表人姓名、注册资金额、流动资金额、管理模式及目前企业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企业的情况简介、投标承诺、投标报价、经营设想、管理办法、保证措施、成本费测算、保证服务质量和经济指标落实措施、服务公约等。

第十四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并在规定的时期内,在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开标时发现由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印鉴,包括法人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三)逾期送达的标书;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专项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实力、信誉、管理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以评委投票方式择优确定或推荐中标单位。确定或推荐中标人以后,开标主持人应当场宣布中标人及中标价。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要签订廉政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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