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评价一所高等学校的三大基本条件之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教委20号令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2005]1号文件《加强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意见》,提高实验室综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提升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把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放在首位,实验室首先应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研、科技开发、创新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要从我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合理设置实验室,科学管理。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课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倡导“学生主体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指导实验实习的技能和水平,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体制
第五条我院实验室实行由主管校长统一领导,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院建立若干实验中心,各系建立具有各自特色的中心功能实验室;尽量减少分工过细、服务面窄、灵活性小的实验室,从而改变同种实验设备不同课程各设一摊,客观上形成的小而全、各自为政、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和利用率低等种种弊端,全面提高房屋、人、财、物的利用率。
第六条教务处是我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起草有关管理文件,并逐步修正,使之臻于完善;
(二) 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任务;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各单位的仪器配备方案,参与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实验维持费等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开放实验室、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总结推广先进实验室和优秀实验室人员的工作经验;
(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器材的调配工作,提高现有房屋、设备、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 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 负责全院 200 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微机程序系统管理,并且定期抽查实验教学和实验室仪器物品的使用情况。
(八) 负责全院实验项目管理、实验人员管理、实验室基本情况管理的微机统计工作;负责向省教委、国家教委报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表》、《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表》、《实验室基本情况表》等五项表格,为各级领导提供实验室设备管理的准确数据。
第七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教授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贵重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化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各院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有关问题的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任务
第九条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协助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吸收科学前沿知识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国家财产的优良品德。
第十一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为开展第二课堂及实验室的对外开放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完成教学仪器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健全帐卡制度,做到帐、物、卡、标签相符,物品存放管理应整齐科学,资料齐备;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为教学、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组织师生开展实验标本、设备、教具等的研究与自制工作,为学生将来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基本素质。
第十四条为学院实验室综合管理、设备管理及时提供准确数据,主动配合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科研任务;
(二)有基本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教师、专(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新建立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并已初步具备建立实验室条件,由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会商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后,由学校正式下达文件,方可建立。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工作程序。依托在我院的国家级、省级开放实验室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按照学院的发展方向和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制定实验室长远发展规划。实验室的建设应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费、维修费、实验维持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单位,依法合理收费,按学院有关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收入的相应部分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教务处在各系、院、处统计汇报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经费、实验项目等工作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各级领导和省教委、国家教委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一条逐步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对各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房屋及资金的使用效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工作量等方面综合考核,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定期开展实验室评比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实验教学评比活动,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坚持优先教学的原则,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新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立项评审制,各立项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评审暂行办法(试行)》执行;对当年需购置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各系应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设备申购单》,一式三份,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全院的购置计划统筹考虑、比较平衡后,报主管处长或主管校长签署审核意见。按学院规定程序实施采购。设备到货后,设备使用单位应会同物资采购中心、监察审计部门及教务处进行设备验收。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对所购仪器物品按原计划发放到各实验室,各实验室支领人员应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教务处办理领用手续,对 200 元以上仪器设备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卡片》。经学校物资采购中心同意自行采购的仪器物品,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支领手续,填写仪器设备卡片;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由采购单位负责退换;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应直接与采购单位联系退换修理事宜。对大型精密仪器应按时依据合同条款逐一拆箱清点验收;反复检查测试,做好验收记录,由使用单位和教务处相关人员共同填写验收报告,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如货到后,存放时间已超过索赔期仍未验收,造成损失的,酌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由教务处负责建总帐、分户帐,填写仪器设备卡片;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建帐,填写仪器设备卡;并向教务处报送仪器设备验收单,教务处应及时输入微机管理系统。全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发票、报废或调拨清单必须由归口单位登帐、盖章、填卡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归口单位和财务部门必须切实把关,防止仪器漏登和流失。
第二十八条800 元以上仪器设备应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大型精密仪器除健全一般帐卡外,还要单独建立完整的使用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行记录、使用、人员培训、维护保养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和教学秘书(干事)应主动协助教务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院所有实验室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材料均不得作为它用,凡利用实验室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材料、物品对外服务或创收的,要依法进行。事先必须经院审批签字后,呈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无偿使用实验室和实验设施。对未经批准自作主张,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物品的借用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品借用规定》的权限和方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教学仪器损坏、丢失登记、赔偿制度。各实验室应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当事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如实报告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及损失情况,逐级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做好实验工作的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检查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应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植物,要按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进行饲育、培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主任由院任命。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创新能力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院、系实验中心以及基础课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 搞好本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领导本室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室专(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实验室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院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施行流动编制。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仍按教师系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按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九条实验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制定详细授课计划,并于开课前一学期末交教务处。实验教师必须提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起准备实验。实验课要讲清实验原理、仪器设备基本原理、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有条件时可开设综合型、设计型的学生实验项目。实验结束时督促学生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实验登记册》,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并组织学生做好实验室和实验场地的清洁工作。
第四十条对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各实验室如实填报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考勤。由各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审核签字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和金额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实验室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并应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章检查、评比
第四十二条为了推动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学院每年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消极对待检查、评比活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检查、评比的对象包括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场地等;检查、评比的范围分为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环境与安全、实验队伍、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上,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相符率、完好率,低值耐用品的相符率,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常规教学实验仪器配套数;在实验教学上,重点检查教学任务、实验项目管理、实验考试或考核、实验报告等;在环境与安全上,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特殊技术安全和整洁卫生等;在实验队伍上,重点检查人员结构、岗位职责和人员培训等;在管理规章制度上,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用报表、报盘情况以及工作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等。
第四十五条每年的检查、评比活动由教务处组织,检查人员由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检查、评比标准按《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院、处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