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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科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7 10:27:31  作者:宋涛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指承担本校相关专业学生的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等实践教学任务和科研活动的企事业或生产单位。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院、系两级,即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和系级实践教学基地。

院级实践教学基地是指承担本校两个系以上相关专业实践教学任务或由学校投资建设的实践教学场所;系级实践教学基地是指承担本系相关专业实践教学任务或由系投资建设的实践教学场所。

根据所属性质,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指隶属于学校或系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满足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在完成实践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进行经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正常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教务处根据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负责院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协调系积极开辟与发展实践教学基地,为系建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第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专业都要有足够数量、满足本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系要根据所属专业的教学需要,科学规划,做到立足专业实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面向行业企业,积极发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探索“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条院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与建设,由专业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院级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委托相关系建设与管理。相关系要根据所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对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制定专业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学院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不断拓展基地功能,条件成熟时,经学院批准后,可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依法进行经营。

第八条校内外各级实践教学基地均需签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实践教学基地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挂牌管理,标牌由学院统一制作。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教务处负责落实协议签署和挂牌事宜;系级实践教学基地原则上由相关系负责落实协议签署和挂牌事宜,必要时也可根据系的意见由学院出面签署协议挂牌。

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各级实践教学基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统筹各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

第十条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由相关系负责。相关系要根据所辖实践教学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报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室备案,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十一条实践教学经费由系根据实践教学开展情况在相应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为保证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各系每年要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践教学基地服务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等,对基地能否继续为人才培养服务做出评估。如基地条件较差,不再符合人才培养要求,要依法解除协议,学院收回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为保证学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实践教学基地持续健康的发展,由后勤办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对相应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学院对实践教学基地资产实行定期评估。对于已建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初审,初审后每隔 5年进行一次资产评估。对于资产流失严重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学院投资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学院财务处为各系实践教学基地设立专户,实践教学基地所有收支都要纳入学院财务的统一管理,做到依法收费、合法经营,帐务清楚。

第十六条学院本着“扶持发展、适度平衡”的原则,对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主要服务于教学、收入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和再建设、不进行收益分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学院鼓励其走自我发展壮大、良性循环之路。

2、对于主要服务于教学、有一定收入和利润分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其纯收入的50%留作建设与发展基金,其余部分可用于内部分配。

3、对于教学、科研、开发、经营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基地,其纯收入的40%留作建设与发展基金,其余部分可用于内部分配。

第十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基金的数额,由财务处于年初向教务处、主管校长通报。基地建设与发展基金坚持“不截留、不提成、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系掌握使用,报教务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具备经营能力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要逐步实现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独立经营。

第十九条与学校已有相关协议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如有关协议与本办法相抵触,系需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校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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