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器材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当事人应严格认真的查清责任,酌情处理。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2)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单位领导许可擅自使用,好奇玩弄,以致损坏者。
(3)任意折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4)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等损失者。
赔偿办法:
(1)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按原价5%至10%赔偿。
(2)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经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的10%赔偿。
(3)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5%至10%,则可赔偿修理费。
(4)因不负责任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