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规范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参照学校《教研部主任遴选和聘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德才兼备,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确保质量”的原则,遴选和聘用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
第二章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第三条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实行灵活坐班制,坚持每天到实验中心安排好当日和近日工作,有教学任务时可以离开。全面负责本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本实验中心的教学工作水平达到《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负责编制本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草案,经动科中心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对实验教学各环节的考核,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对实验教学改革负责,不断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开出率,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
根据教改需要,组织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组织开发虚拟仿真软件、组织编写、修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第七条 承担为相应专业、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提供服务的职责,充分发挥实验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第八条 负责实验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帐、卡、物相符,使仪器国资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负责对本中心专职教师及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博士学位;
具有3年以上实验室主任工作经历的,职称要求可放宽至中级,且担任中职时间应达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具有较强的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及管理能力,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熟悉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学校教学督导和质量检查的规定和流程;
第十五条 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实验教学过程及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能够拟定可操作性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六条 了解实验教学规律、熟悉实验教学过程,具有实验教学经历。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教学效果好;
第十七条 在近五年教学建设和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主持或参加教改研究项目,取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所主持的课程取得校级以上优秀课程,或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的,或具有连续担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目前或聘期内连续脱产进修时间超过二个月以上者,不参加本次竞聘。在聘期内若连续脱产进修(含出国)2个月及其以上者,需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辞去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职务。
第四章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的遴选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候选人的遴选程序如下:
1.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竞争上岗。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竞争上岗报名表》,向实验教学部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对所报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环节及其组织、实验教学要求、实验教学考核、实验中心的发展走向和趋势,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设想与建议等有关实验教学目标、实验教学活动、实验教学组织、实验室建设方面的观点、思路和具体建议的研究报告;(可在报名后一周内交)
②教研、科研、教学管理方面的论文、成果鉴定、成果获奖等证明材料;
③其它反映自身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实验教学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材料报送人事处;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实验教学部推荐人选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测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答辩),考核的内容根据本办法第二章 、第三章 的相关内容制定;
3.根据推荐和测试结果,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聘用与考核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由人事处发给聘书,聘期二年。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除享受学校规定的、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待遇外,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补贴0.4个行政管理编制;
2.依据考核等级,获得相应等级的教学、科研重要岗位津贴;
3.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不列入行政序列,但享受正科级或副处级在会议、干部竞聘方面的政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的考核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验教学质量及实验室状态评价指标》和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及本人意愿,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可以续聘、解聘、辞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聘期结束且未被续聘或解聘、辞聘者,原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相应待遇予以中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