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 20 号令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动科实验中心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本委员会是动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参谋、协调组织,是实验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的指导、咨询机构,在促进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动科院和教务处的领导下,发扬勤俭办学精神,主动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结合动科院实际情况,团结全院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方法、实验技术手段等进行研究和探讨,促进实验中心管理科学化,实验手段现代化,实验教学规范化,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对教学、科研中购置单价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计划进行审核论证。
第四条 开展对现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校内外协作共用的研究,提高设备和软件利用率。
第五条 开展对实验室规范化科学管理理论的研究和探讨。
第六条 开展对实验室的建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实验室用房大规模变动的研究。
第七条 开展对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成批合理调配的研究。
第八条 开展对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体系建立的研究与探讨。
第九条 为动科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开展对实验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及实验投资效益的研究。
第十条 组织举办实验教学方面的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及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十二条 促进和发展实验中心同国内外兄弟院校同行业的友好联系、经验交流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开展实验室对社会服务的研究。
第十四条 广泛团结并听取各级各类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委员会由动科院主管院牵头,由动科院各个专业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
第十七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探讨有关议题。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制定的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长长审定后,由秘书组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