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总结实验教学经验,找出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校要经常性的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
第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要纳入各实验室每学期工作计划,其日常工作以各实验室为单位,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进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督导和指导,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二条 实行各学院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各实验中心主任听课制,每学期对每门实验课至少听课一次。
第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实验教学检查小组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一)主要内容
1、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2、实验教学文件
3、实验教学改革
4、实验教学过程
5、实验教学队伍
6、实验仪器设备配置
7、实验报告与考核
8、实验教学效果
(二)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详见附件 1:《实验教学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第五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主要形式
(一)学院按《实验教学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对各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在学院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学校实验教学检查小组成员对各实验中心进行检查、评估。
(二)对实验课教学质量进行听课检查,填写《实验教学工作听课评价表》(详见附件 2)。
(三)对参加实验课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学生填写《实验课学生调查卡》(详见附件 3)。
(四)召开与实验课有关的教师、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实验教学检查小组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实验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于实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