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促进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二、成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受实验中心委托,对实验中心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督导组由3~5人组成,由动科院从本院内退休或在职的身体健康、具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业务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聘期1年。
四、督导组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器材管理和实验室的环境、安全、卫生情况等;并可根据需要,参与实验室评估,实验教学事故认定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大实验设备项目的论证等。
五、督导组对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秩序的情况下,督导组可以到任何实验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各实验室对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督导组要认真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每学期初,督导组应根据实验中心的工作安排做出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巡视检查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由督导组安排。每次巡视检查,督导组需对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及时与实验管理中心沟通和交流工作情况。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并连同巡视检查记录一起送交实验管理中心。
七、督导组日常巡视检查的结果由实验中心以适当形式通报动科院全院,并作为实验室评估、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实验管理中心。